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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學生事務組 - 教導處 | 2026-09-07 | 點閱數: 1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 1155702861A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辦 理。
二、前揭原則業於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950A號 令修正發布在案,自113學年度起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 住民學生,伙食費:每生每學期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 萬500元,但住宿生每名學生每學期1萬6,000元。
三、本案申請對象為本市所轄國民中小學校之體育班或成立一 年以上之運動代表隊,高級中等學校請依本局115年8月28日桃教高字第1150080350號函辦理,先予敘明。
四、旨揭國民中小學校團隊於暑假期間(115年7月1日至115年8 月29日)確有辦理訓練者,得申請本案經費,請依實際訓練 日期覈實編列,另倘學生已領有其他計畫之補助經費,不 得重複請領,請各校務必覈實提報。
五、本案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 身分之學生,倘學生之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 校認定家庭清寒,非屬前項所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者,其伙食費比照前項學生辦理,惟應檢附母為原住民族 籍證明文件,並應檢附父為榮民之證明文件。
六、請各校確依上揭規定審查,提報資料如下: (一)學生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須以開學前3個月內之證件為 限,並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 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料、選手名單)或課輔計畫。 (三)申請名冊及體育班或運動代表隊伙食費統計表。
七、本案請於115年9月11日(星期五)前以紙本正本核章報本局 審辦(免備文),逾期歉難辦理;另有申請前學年度寒假伙 食費之學校,核結情形將作為本次審查補助參據。
八、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學年度補助體育班暑假 伙食費統計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學年度補 助運動代表隊暑假伙食費統計表」及申請名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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