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1份,請貴校參考運用,請查照。 |
| 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5月19日桃衛健字第11500430491號函辦理。 |
| 二、 |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該簡報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產品簡介、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請貴校參考運用。 |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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