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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行政公告 | 2025-10-07 | 點閱數: 72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3項所訂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決定受理方式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21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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