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20
:::
人事室 - 行政公告 | 2025-06-09 | 點閱數: 20

一、緣由: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適用對象: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即有服勤辦法之適用。本校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屬之。

三、辦公時數規定:(一)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三)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四、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五、覈實加班、適時關懷:(一)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二)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一般連結

    精美選單

    :::

    教師登入

    校長好書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