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114年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遷調他縣市服務作業一案,請查照。 |
一、 |
依據114年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本局114年3月18日桃教幼字第1140023892號函辦理。 |
(二) |
114年4月28日(星期一)前:填寫申請表並完成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審查。 |
(三) |
114年4月30日(星期三)於本市桃園幼兒園(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635巷6號)進行積分審查,逾時不予受理。 |
(四) |
114年5月14日(星期三):各縣市將遷調作業結果通知各幼兒園或學校。 |
(五) |
114年5月21日(星期三):達成遷調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至遷調幼兒園或學校報到並接受資格審查。 |
(六) |
114年6月4日(星期三):調入縣市轉知遷調幼兒園或學校通知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報到。(生效日為114年8月1日) |
(一) |
請申請人依規定填寫申請表,送交現職幼兒園或學校人事 人員及負責人審查並簽章,連同各項證明文件於114年4月30日(星期三)13時至15時親送至本市立桃園幼兒園進行積分審查,倘申請人不克前往,請受委託人檢具委託書辦理。 |
(二) |
申請人倘未接獲積分採計期間之考核通知書,請現職幼兒 園或學校補發;倘無法補發,請協助提供考核成績之證明 文件(如公文)予申請人。 |
(三) |
申請人應檢附學校(幼兒園)開立之服務經歷證明,並註明留職停薪期間。 |
(四) |
申請人於辦理積分審查(含受委託人)及報到作業期間,請現職幼兒園或學校同意核予公假登記。 |
四、 |
申請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應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遷調為無效。 |
五、 |
檢附114年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申請遷 調他縣市申請表及委託書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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