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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3-04-12 | 點閱數: 188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44402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二)    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三)    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四)    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112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五)    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三、    旨案請於112年5月1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各申請計畫一式4份(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切勿膠裝、釘裝),免備文逕送至本局資訊及科技教育科,電子檔(World、PDF)請同時寄至10051516@ms.tyc.edu.tw,逾期不予受理。
四、    檢附計畫補助申請表及計畫項目經費表各1份;未依前開表件格式填寫之申請案,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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