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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行政公告 | 2021-12-22 | 點閱數: 190

主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二)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2年新臺幣4,500元。  

三、  各機關學校111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112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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